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拒不接受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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