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鼓励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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