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献资源是指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专利、标准、手册、会议论文、科技报告、音像制品、缩微胶片和电子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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