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用国家标准作为编写目录等业务工作的技术规程,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技术规范,公共图书馆应严格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