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用国家标准作为编写目录等业务工作的技术规程,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技术规范,公共图书馆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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