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副高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其他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馆员或馆员以上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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