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及时登记并投入流通;对已破损或陈旧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源,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6. 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