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各出版单位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向深圳图书馆缴送两本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