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5. 文献收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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