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