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图书馆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逐步建成现代化公共图书馆网络,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