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应参加以深圳图书馆为中心的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可以成为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应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业务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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