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能够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的人均可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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