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读者可按图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借书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