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