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镇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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