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html} ``` 3.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