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文献的借阅范围。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文献停止公开传播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资料。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仅限读者在馆内阅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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