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销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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