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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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公共服...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社区养老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善居家...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家庭照护服务...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高龄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服...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六十...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市卫生...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机构可...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在履行合约、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各级老年教育网络,实行老年教育资源...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推动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健...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一)为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提...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培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养老...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建立养老服务专员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养老服务专员,主要负责社区老年人信息登记、...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参保人为职工的...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当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护等级评定费用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属...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经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互衔接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失能人员多层次照护需...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龄老年人补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科技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扶持、引导、鼓励科研机...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养老...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机构]{.mark}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设置专属通道,保...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事业。 鼓励低龄、健...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市义工联合会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扶老助老服务,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慈善扶老助老服务网络,为独居、空...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异地养老模式。本市户籍老年人在异地养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在本市养老的相关待遇。 [...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举办的养老...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与...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面向老年人提供的保健产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从事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统计工作,准确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及时...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区民政部门...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三倍...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