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市义工联合会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等信息。 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