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机构]{.mark}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设置专属通道,保留现场服务、现金支付服务等方式,并为因无法前往现场办理业务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