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科技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扶持、引导、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家庭、个人使用适合老年人的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