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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