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事业。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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