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建民营、提供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