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资助: (一)属于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属于特困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前款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