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家庭照护服务技能培训; (二)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 (三)替代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