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