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