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社区养老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费用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