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 (二)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 (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 (五)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 (六)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