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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