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