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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