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一建设管理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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