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高龄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