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受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或者承接运营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