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 (一)特困老年人;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三)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四)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不足以收住前两款规定老年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民办养老机构床位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