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对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机构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三十日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市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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