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鼓励养老机构与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合作,探索代际互助养老模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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