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书面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相关安置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