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