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在医疗和照护服务、学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