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