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和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医疗、家庭病床、安宁疗护以及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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