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的[十]{.mark}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一条 市]{.mark}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价格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负有消防、安全生产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