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面向老年人提供的保健产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