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区域内社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考核、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