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一)为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疾病治疗以及照料护理等服务; (二)为本市户籍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经济困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无障碍改造、巡访关爱等服务; (三)普惠型的高龄津贴、老年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促进、老年文化活动、老年教育、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照护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养老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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