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